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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8、9月份社保费差额补缴的通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11-04 09:3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字号:

关于7、8、9月份社保费差额补缴的通知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2016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2016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2016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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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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