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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今日开征
广东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02 11:1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南方都市报 字号:

南都讯 记者陈燕 通讯员粤地税宣 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施行,标志着实行了30余年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广东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目前,该方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企业多排污多纳税,少排污少纳税,不排污不纳税,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等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想了解更多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知识,可拨打12366-2热线电话,或通过广东地税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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